龙华数据解读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三项关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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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2025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布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暂行办法》、《实施规范》、《通知》)三份政策文件。三份文件是落实《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举措。本文对这三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提供参考。


01.关于《暂行办法》

        一、背景与目标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开发利用。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明确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登记主体与责任

        登记主体:一是明确了登记主体的范围,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二是鼓励公用企业(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其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登记机构:一是登记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负责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二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由国家数据局指定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办理。 

       三、登记内容与要求

      登记范围:一是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必须进行登记,同时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二是运营机构对利用授权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也应进行登记。

      登记材料:一是登记主体需提交主体信息、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数据资源情况、存证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应用场景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材料。二是登记主体需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登记程序:一是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二是明确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类型及其具体要求。

        四、登记管理与服务 

       登记平台建设:一是国家数据局负责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推动登记信息互联互通。二是制定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实现登记结果的统一赋码,提高登记服务的标准化和便利化水平。 

       登记结果管理:一是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可按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二是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标准规范:一是国家数据局统筹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建设。二是制定配套标准、规范和指南,细化登记业务流程,规范地方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

        五、监督管理 

       分级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国家数据局主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的登记工作。二是各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协同监管。 

       违规处理:一是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主体的违规行为,明确了撤销登记、取消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二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与推广 

       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 

       推广要求:鼓励各级单位积极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和高效利用。 

       七、总结 

      《暂行办法》通过明确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为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工作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一是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数据资源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释放,通过登记体系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和共享。二是加强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治理水平。三是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标准化管理。四是通过这一政策,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更加规范、高效,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02.关于《实施规范》

        一、背景与目标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实施规范》)的出台是为了响应国家关于数据要素 市场化配置的总体要求,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培育。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授权运营活动,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保数据开发利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二、核心主体与责任边界

       管理机构:国家数据局和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及本地区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实施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包括方案编制、运营机构选择、协议签订等。 

       运营机构:通过规范程序获得授权的法人组织,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三、关键环节管理 

       方案编制:一是明确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数据资源范围、更新频率、质量情况等。二是规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三是明确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要求,确保授权运营活动的可持续性。

       协议签订:一是规范协议内容,明确授权范围、期限(最长 5 年)、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收益分配机制、数据安全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二是强调运营机构的资质要求,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管理、技术和安全能力。

       运营实施:一是建立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鼓励采用隐私计算等安全技术。二是要求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对数据资源及产品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数据可追溯。

       运营管理:一是强化数据治理和安全管理,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二是建立运营成效评价机制,明确续约或退出条件。 

        四、监督与公开机制 

       全过程监管:一是明确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在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责任。二是要求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防止数据滥用和安全风险。 

       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一是实施机构需定期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包括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二是运营机构需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运营活动的透明性和公信力。

        五、创新与包容性 

       鼓励创新:一是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氛围,支持运营机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数据价值。二是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促进数据产业生态的繁荣。 

       风险防范:一是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资本化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金融风险。二是防止以数谋私,确保授权运营活动的廉洁性和合规性。

        六、实施与推广

       实施细则: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二是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地区或部门需参照本规范逐步完善,新开展的活动按本规范执行。 

       适用范围:一是适用于中央党群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二是公用企业(如供水、供气、 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也可参考本规范授权使用。

       七、总结 

      《实施规范》通过明确核心主体的责任边界、规范关键环节的管理流程、强化全过程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为公共数据资源 的授权运营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03.关于《通知》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环节。然而,公共数据资源的特殊性(如公共性、公益性和安全性)要求其运营必须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的发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确保运营机构既能获得合理收益,又不会因过度逐利而损害公共利益。

        二、主要内容   

       定价范围与管理权限:一是免费与收费的区分: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服务费。二是分级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央和地方分别负责不同层级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定价,确保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定价程序:一是最高准许收入核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二是上限收费标准制定,授权主体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统筹考虑应用场景、资源使用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费标准。三是动态调整,对于尚未有完整年度运营数据的机构,可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最高准许收入与上限收费标准:一是成本与利润核算: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准许利润率参考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 6 个百分点,确保运营机构获得合理回报。二是应用场景差异化:上限收费标准需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资源使用情况,如数据调用量、服务次数等,体现差异化定价。 

       定期评估调整制度:一是周期性评估。定期(不超过 3 年)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调整下一周期的收费标准。二是动态监管。在评估周期内,根据运营机构的实际收入偏离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确保价格机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指导监督:一是内部管理制度。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成本与收入,确保定价透明。二是违规查处。加强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年度报告制度。要求运营机构每年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包括成本、收入、销售规模等信息,为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三、构建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考虑 

       一是准许收入监管。通过核定最高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确保公共数据资源的运营符合公共利益。二是弹性管理。赋予运营机构一定的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上限收费标准内灵活定价,充分调动运营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市场活力。三是动态评估调整。定期评估运营机构的收入实现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确保价格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分级管理与协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确保定价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形成政策合力。五是透明与监督。强化收费公示和违规行为查处,建立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确保运营机构的收费行为透明、合规。

        四、总结 

      《通知》通过明确定价范围、规范定价程序、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和加强监督管理,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将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与运营 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和开发利用提供有力支持。


内容来源:深圳市龙华数据有限公司

编辑排版:何圣炜

审校:花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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